第五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其立法事由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我们知道,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则承担着票据责任,即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权利的实现有待于票据义务的履行。各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目的就是要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促使票据债务人切实合法地履行票据义务,确保票据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同时,也给予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的事由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故称物的抗辩;又因该抗辩事由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绝对抗辩。
依提出抗辩的债务人的不同,物的抗辩分为两类: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记载的到期日未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3)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4)票据失效的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包括:(1)对无权代理所作的抗辩;(2)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3)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4)依票据记载而提出的抗辩,如提示的票据系伪造或变造;(5)票据权利对该债务人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的抗辩等。
(二)人的抗辩
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这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当债权人(持票人)发生变更,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