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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二)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7 阅读:0 字号:[ ]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而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必须依法在票据上作书面记载,票据行为不得脱离票据,不能在票据以外以书面或口头表示;(2)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亡签章,以表示行为人的行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3)票据行为以交付票据为票据完成。这一特征在于规范票据行为,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无因性或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有缺陷而成为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及转移,因票据行为而定,与其基础关系无关联。目的是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票据行为的解释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不能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票据债务的内容。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因此,在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互不依赖,各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如无票据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此外,票据代理的无效、保证无效、伪造无效等行为均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而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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