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的法律规定
(一)本票的概念及其特点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国外,本票依持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我国《票据法》仅只承认银行本票,亦即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又可以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如,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所以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而汇票、支票当事人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他必须对本票债务承担绝对的偿付义务,因此,本票无须承兑,这与汇票须经承兑不同。
(二)本票的法定事项
本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本票上的记载事项作了明文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同时,《票据法》要求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本票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付款以及追索权的行使等。其基本法律规定同汇票。另外,《票据法》及有关法规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