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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变造支票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1 阅读:0 字号:[ ]
  

案情简介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

6月1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95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建设银行某支行,由该支行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某分行从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9500元,转入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帐户。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两家有关银行都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对于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本案参考结论

因为票据无效,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

两家银行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没有尽到一般注意。

本案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样也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一起无效转帐支票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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