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 年1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4000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001403号和 304100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美圆。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
同月25 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银行某分行即将500万元美圆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帐内,工商银行某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0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帐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元美圆汇帐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
至2006年9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元美圆归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美圆帐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
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
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新西兰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票人中国银行某分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前手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但其仍然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试问:
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
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
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4.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