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问:
1、 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在这里,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参考理论分析
一、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在这里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二、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在这里,我们说一说追索权。
(一)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追索权,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