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李某入职纵横建筑设计公司,担任测绘工程师主管。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其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公司于每月5日前支付上一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协议自动失效,李某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
2015年12月李某离职。随后,公司发现2016年5月李某入职竞争企业,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5万元。李某表示,其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处于无业状态,其向公司催告支付并告知处于无业状态后,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离职后5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其将情况告知并经催告的情况下,公司仍未按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请求。
【法官提示】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系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在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中,双方约定超过30个工作日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自动失效,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放弃权利,缩短了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宽展期,同时,也免除了高管人员通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因此,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协议失效的,劳动者不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主张违约金,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