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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雕塑上了明信片 创作人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7-05-11 16:22:41 阅读:0 字号:[ ]

  何跃是中国当代职业陶艺家,重庆大学艺术学院客座教授。2008年12月何跃为重庆磁器口古镇有偿创作《磁器口更夫》铸铜雕塑一尊,放置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内磁器口正街与磁器口河街的交叉口。

  该雕塑高约1.7米,采用艺术再现手法生动刻画了古时老更夫守夜打更的历史形象,成为古镇民俗文化活动的重要代表。2015年12月,何跃发现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发行的名为《民俗遗韵》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

  经查,该明信片售价为4元每张,共印制1000张。明信片正面右半边登载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照,照片的前景即为雕塑本身,后景进行了虚化处理,明信片自带邮票,消费者购买后可直接进行邮寄。

  何跃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权与复制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经济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突出使用于《民俗遗韵》明信片设计,该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这不仅侵犯了原告对该雕塑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亦会影响其潜在经济利益。故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何跃经济损失6000元。

  明信片属于商品借用雕塑应取得许可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发行的《民俗遗韵》明信片所载照片为固定角度的磁器口更夫雕塑全身正面照,该照片的主体是雕塑本身。从明信片设计的主旨看,磁器口更夫雕塑也是该明信片所要表达的“民俗遗韵”这一主题的最主要载体。因此,广告公司对涉案雕塑的使用属于显著的、突出的使用。此外,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可直接进行邮寄,因此,广告公司的使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该种使用行为应当取得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广告公司在发布涉案明信片时未予署名,且未有不便指明作者名称的情形,其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综上,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何跃著作权的侵犯,其关于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不成立;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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