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其他案例

2016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十: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5-03 16:53:08 阅读:0 字号:[ ]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75号

合议庭:杜长辉、陈勇、张晓丽

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尚客圈公司)

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你读诗公司)

被告: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首善文化公司)


【案情】

尚客圈公司自2013年6月1日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该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期读诗音频节目,截至2014年9月16日共473期。上述诗歌朗读者有各行业精英与名人,因文化与名人效应,该公众号自开通后广受媒体报道,至2014年8月订阅量已达到60万。


2014年9月16日,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应用程序。2015年1月1日,首善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应用程序的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上传分享及收听他人的诗歌朗诵作品。“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相关信息。2015年6月23日,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为你读诗公司。尚客圈公司认为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使用该名称前,并无其他经营者通过设置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平台的方式以该名称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其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读诗”二字不具有显著性,但“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且经过尚客圈公司的持续性使用,更具有了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你读诗公司直接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其苹果、安卓应用程序的名称,首善文化公司以“为你读诗客户端”为名开设微信公众号,二者以“为你读诗”为名提供的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创新性评价】

移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产业经营特点、竞争方式有别于传统产业,对于竞争纠纷案件的处理,既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也要充分了解特定产业的特点。本案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因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创新之处体现在:

一、竞争关系不等同于商品、服务内容的完全相同或重合。本案中,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的业务内容与尚客圈公司实际并不完全相同,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的服务及经营模式有一定的创新性,但鉴于诗歌这种相对小众的文学体裁,双方的服务对象、服务载体、提供服务的平台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二者对用户的争夺不可避免,竞争的存在亦是客观的。

二、知名性的认定充分考虑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特点。达到何种程度算是“知名”,相关公众如何认定,数量是否具有绝对的和客观的衡量标准?这些问题的回答,均离不开对商品或服务自身固有特点与性质的考量。

三、从被告人的行为综合客观评判其“不正当性”。在尚客圈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先后实施了推出同名应用程序、推出名称基本相同的微信公众号、变更企业名称等行为,综合上述客观行为,可以认定二被告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



来源:北京高院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