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
合议庭:周丽婷、杨钊、宋堃
原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畅游公司)
被告: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普游公司)
被告: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游公司)
【案情】
畅游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天龙八部》、《雪山飞狐》、《飞狐外传》、《碧血剑》、《鹿鼎记》等金庸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大武侠物语》游戏由普游公司开发,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共同运营。该游戏中大量使用了与涉案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并将小说情节浓缩为游戏关卡名称。同时,微游公司经营的涉案游戏官网中展示了“《大武侠物语》是一款以群侠传为主题的RPG+策略武侠游戏,云集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中的枭雄豪杰”的宣传语。畅游公司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 898 000元、赔偿合理支出110 500元。
法院认为:普游公司未经授权、未付成本,于其开发的涉案游戏中大量使用了与涉案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并将小说情节浓缩为游戏关卡名称的行为,即利用金庸作品元素开发制作了涉案游戏,非法行使了本应属于畅游公司的权利,获取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市场经营者应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游戏官网使用的宣传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金庸作品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或某种关联关系,借助金庸及其作品的知名度吸引用户使用涉案游戏,从事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一百万元。
【创新性评价】
随着各种新兴文化产业商业模式的发展,知名文学作品的价值及其可演化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由于文学作品本身元素的多重性与复杂性,对于知名文学作品中某一单独元素或若干单独元素的使用即可能产生相当的市场吸引力,进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该类使用行为势必对权利作品的正常许可造成影响,因而为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所关注。但对于单独使用作品要素的行为,如果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内容超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能否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拓展对于作品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的创新意义在于针对网络游戏使用他人知名作品元素的行为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网络游戏未经许可使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并将小说情节概括为游戏关卡名称,该行为虽非是对作品的具体表达的使用,但属于使用作品中具有概括性意义、与作品具有指向性关联关系的情节名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合同授权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北京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