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 25408号
合议庭:王嘉佳、王婧玲、梁铭全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中公司)
【案情】
华盖公司系美国图片供应商Getty Images,Inc.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华盖公司主张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在新浪微博“参灵草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三幅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华盖公司提交了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存有相应文件的光盘,其专家辅助人专门就时间戳取证流程及作用到庭陈述意见。法庭组织双方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将华盖公司提交的光盘中相应文件及对应的tsa格式文件上传进行了验证,双方对验证过程均不持异议。江中公司认可涉案微博账号系该公司运营,但称不清楚是否使用了涉案三幅图片,并对可信时间戳的证据形式及合法性提出异议。另一被告微梦公司提交了证明涉案微博已删除的证据。
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江中公司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微梦公司提交证明涉案微博已删除的证据,进一步印证江中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这一事实,而江中公司对微梦公司这一证据不持异议,恰表明其对于其微博中曾使用涉案图片这一事实是认可的。因此对华盖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江中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创新性评价】
在互联网网络环境下,与侵权相关的证据通常由被告掌握、控制,且网络证据具有易篡改、易销毁的特点。对于权利人而言,事先进行公证取证是较为稳妥的保存、固定侵权证据的方式。由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明效力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会予以采信。但以公证方式取证意味着费用的支出,构成权利人的维权负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新型网络服务的兴起,出现了一些第三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保全服务。本案的创新意义在于对此类新型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的审查规则进行了探索,对于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来源:北京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