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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七:特普丽壁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5-03 16:48:46 阅读:0 字号:[ ]

【案情】

2001年10月,特普丽公司的员工设计了涉案作品“缠枝藤蔓”并运用到其产品样册《世纪之约》中。2014年3月,特普丽公司在东方家园建材城的店铺公证购买了仰欧公司生产的涉案壁纸。经比对,特普丽公司生产的带有涉案作品“缠枝藤蔓”花型的壁纸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图案花型相同,但颜色和底纹不同。特普丽公司认为仰欧公司侵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生产壁纸,构成侵权。仰欧公司出具了名称为“墙纸(5)”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颜佳龙,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附主视图图案与涉案作品图案花型相同。仰欧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壁纸产品的设计稿享有专利权,其涉案产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只能是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特普丽公司主张其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册日之前即设计了涉案图案,双方当事人对其外观设计中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仍需结合所涉及作品的设计情况、使用情况、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加以认定。特普丽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产品样册、销售合同、发票以及淘宝网网页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特普丽公司在仰欧公司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案之前,已经开始公开销售使用有涉案作品图案的壁纸产品。综合考虑特普丽公司的设计情况以及销售情况,以及特普丽公司与仰欧公司属于同行业,仰欧公司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可以认定特普丽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仰欧公司未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作品作为其壁纸产品的图案进行生产、销售,侵犯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仰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创新性评价】

著作权与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主要体现为不同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图案分别主张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双方各自权利的形成时间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考虑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制度的特点,在著作权与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相关图案著作权的归属,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只能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时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具有正向引导意义。


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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