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号
合议庭:李自柱、巫霁、裘晖
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简称水韵园林公司)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泰和通公司)
被告: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
【案情】
华联公司委托泰和通公司对“新光天地”商场的水幕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向泰和通公司提供了英国设计师设计完成的概念图纸。此后,泰和通公司又委托水韵园林公司在该概念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设计,形成了工程设计图,并交付给泰和通公司。该设计图与上述概念图纸相比,两者在图形的点、线、面以及图形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后,泰和通公司和水韵园林公司就该水幕工程签约事宜未磋商成功,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泰和通公司与案外人就涉案水幕工程签订了合同,委托该案外人对涉案水幕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水韵园林公司认为:泰和通公司建造该水幕工程实物使用了其设计的工程设计图,侵害了其对该设计图享有的复制权。诉讼中,水韵园林公司主张涉案水幕工程实物使用了其设计图的具体内容包括: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术、水幕墙使用的材料、水幕墙表面的钢条形状及安装方法、水幕出水技术措施、供水措施、水质处理技术、水幕基础及水池、机房的选址及使用面积、单面流水达到双面效果的设计。
法院认为: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中所体现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无关,而是应当体现在其是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的表达,其中包含源于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利用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应当考察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是否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则应当属于对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并未体现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仅仅是实现了图形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则该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复制行为。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建造的工程实物已经不能再体现工程设计图中图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过程不是一个再现图形作品科学美感的过程,而是实现工程设计图中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的过程,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而且,从水韵园林公司主张侵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提出的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术等均属于实用技术、操作方案等思想层面的内容,并由水幕所要实现的流水效果所决定,故即使泰和通公司建造的涉案水幕工程实物中体现了水韵园林公司主张的这些内容,也不构成对水韵园林公司涉案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水韵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创新性评价】
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表现、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是否属于复制,都有不同的意见。本案判决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出发,指出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不体现在其中所蕴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思想上,而是体现在构成作品的点、线、面及它们所组成的几何图形本身上,并据此进而得出了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对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的标准,即考察该行为是否传递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因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过程并未传递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仅是一种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的实现过程,因此判决认为该种行为不是复制行为,未侵害复制权。本案判决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侵犯复制权的判断标准进行积极探索,回应了相关争议,非常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来源:北京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