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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民商事二审案件的多元化调解经验

发布时间:2013-10-21 10:33:50 阅读:0 字号:[ ]
2008年,我院多元化调解工作开展以来,调解员热情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批案件,这些案件中有些还是当事人观点严重对立的案件。结合调解员的自身情况和工作方式方法等特点,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多元化调解体现的调解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这些经验多是从以往未从事审判工作的调解员角度总结的,相信这些经验有更广泛的借鉴意义。
一是加强对案件背景的了解,全面掌握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背景比案件本身复杂,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不仅对深刻把握当前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提出中肯、全面、独立纠纷解决方案非常关键,是把握了调解时机的需要,是挖掘有利于调解因素的需要,是不断优化调解方案的需要。就是要努力找到双方纠纷的“结”在哪里,然后想方设法去化解这个“结”。
二要尽可能地多接待当事人本人,这是调解更注重社会经验的需要。接待当事人本人,有助于法官形成对纠纷的整体认识,以把握调解方向。同样重要的是,在与当事人本人的具体接触中,有助于法官借助生活经验形成对当事人本人的综合认识,如职业、籍贯、年龄、性别、性格倾向等,以便形成适合于当事人具体特点的调解方案。因此,接触当事人是把握案情的需要,是形成具体调解方案需要,是寻找调解突破口的需要,更容易抓住当事人心理。而单纯接触代理人则难以形成上述效果。与判决是规则导向的工作方法不同,调解主要是经验取向的,法律处于调解的参照物的地位。只有在具体的接触中,才能形成感性认识,并借助其经验形成一种特殊的感觉或者直觉。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他们的见解和认识与案件的最终解决有直接关系。
三是在一些民生案件的调解上,应以向当事人本人开展调解工作为主,以向律师代理人等开展调解工作为辅。很多法官在调解时有体会,那就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代理人懂法律的优势,充分利用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注重通过与律师的沟通,间接开展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然而实践证明,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基础上,直接做当事人本人的调解工作,比主要通过当事人代理人开展调解更有效。在纠纷解决方案的选择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此时通过代理人反而不利于开展调解工作。另外,通过代理人传话间接开展调解工作也有缺点。也就是说,传话不利于建立一种正确的理解,反而容易引起误解,甚至是不必要的猜疑。因为在诉讼中,诉讼关系的各方都是有其不同利益的,当事人的提防甚至猜疑心理都是正常的。因此,直接沟通有助于避免这些消极因素。
四是立足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这是由发挥调解的优势所决定的。有些诉讼在法律上是很简单的,裁判的规则可能也非常明确。对这些问题的调解就应当注重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并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做案外人或当事人单位、设区、街道上,想方设法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这时的调解更象社会工作,在广泛的系统内寻求问题的全面解决。这一方面取决于对复杂社会问题的把握,一方面取决于花大量的时间,去走访、说服、动员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从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解决纠纷问题。这不但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要充分发掘社会自身消解纠纷的潜力和能量,克服单纯法律工作方法的不足。
五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体现调解工作的情理性。大多数纠纷都归结为经济利益。因此,调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立足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案件调解结案的。除了上面提到的通过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还发现以下几种可资利用且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一是利用诉讼费调节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调解撤诉者,可以享受诉讼费减半缴纳的优惠。对于民生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及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减、免诉讼费的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的利益。二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费的方式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案件调解结案,直接意味着代理人劳动量的减少,可以说服律师事务所少收或者不收代理费的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是合情合理的,通常能得到代理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六是努力挖掘引发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因素,体现调解工作的创造性。自愿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最重要的主观因素。如何引发当事人的自愿调解是实现当事人调解的关键。调解员不仅要能够从当事人已有行为的分析中引发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因素,而且要善于从对事态未来发展的分析中,来不断激发当事人自动、自觉调解的愿望。因此,如何多角度地激发当事人的调解自愿,是展示调解法官魅力的标志。诉讼是有成本,诉讼意味着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紊乱。诉讼当事人在整体上有早日结束诉讼的愿望,从失序的纠纷中解脱出来,从刚性的冲动中回顾理性。
七是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始终是有效开展调解的重要方面。案情千差万别,调解方法也可以有很丰富的归纳和总结。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热情诚恳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有助于实现调解;为当事人化解纠纷的真心和诚意,会激发他们之间的理解、谅解,从而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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