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法律顾问

法律观点

我院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方法和工作模式之实践——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一年半来调解撤诉率超五成

发布时间:2013-09-24 11:18:19 阅读:0 字号:[ ]

【摘要】我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成立一年半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超过51%。本文总结了我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一是更新审判理念,强化调解意识。包括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调解优先意识。二是拓展工作思路,创新调解方法。包括“三步”定基法、“四心”感化法、“五准”促调法、“六字”综合法。三是营造互助氛围,增强调解合力。包括“老带新”、“熟帮生”、“多助寡”的工作模式。

2010年起,我院民三庭改组成为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审判庭。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成立以来,牢牢把握劳动争议案件与百姓民生息息相关的特点,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努力在增强调解意识上下功夫,在创新调解方法上下功夫,在完善调解工作模式上下功夫,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年,我院民三庭劳动争议案件审结1329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689件,调解撤诉率高达51.84%;而其中调解结案378件,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仅13件,调结案申请执行率仅3.44%。2011年我院持续不懈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持和发挥优势,今年上半年民三庭劳动争议案件审结56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87件(其中调解190件),调解撤诉率达51.26%,。回顾这一年半来,我院劳动争议审理工作之所以在调解工作方面能领先一步,取得突出成效,主要是贯彻了“三种意识”(即维护稳定意识、司法为民意识、案结事了意识),坚持了“四套方法”(即三步定基法、四心感化法、五准促调法和六字综合法),打造了三种模式(及“老带新”模式、“熟帮生”模式、“多助寡”模式)。

一、更新审判理念,强化调解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方向,意识是前进的动力。王胜俊院长指出:“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更新审判理念,走出调解工作费时费力、调解不能体现法律权威等认识误区,自觉培养调解意识,认识到调解工作是司法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我院民三庭在日常工作中着力培养法官以下三种意识:

一是树立着眼大局、维护稳定意识。从近年的实践来看,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强,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群体上访、闹访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民三庭法官和同志们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这一特点,摆脱就案办案的窠臼,从大局着眼,始终把维稳意识放在心中,将每一件普通的案件放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下进行考量,切实体会到劳动争议“小案件”的社会“大意义”,从而更加主动地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意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体现在我们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事关百姓,情系民生,是体现法院工作人民性的重要阵地。作为专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我院民三庭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谐关系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就决定了劳动争议法官肩上的担子要更重一些,工作要更细一些,服务意识要更强一些。因此,杜绝冷漠生硬、注入人文关怀是我们的基本要求。案件无论大小,我们都当做民生大事来对待;金额不论高低,我们都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去考虑。通过强化和贯彻为民司法的理念,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调解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贯彻案结事了、调解优先意识。审判工作应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在完成“案结”任务的同时,更多的追求“事了”的效果。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民三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始终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提升质效指标的有力武器,作为体现司法人民性、体现办案最佳效果的重要手段。在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引导下,我们努力追求“办结一桩案件、平息一起纠纷”的审判效果,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要力求达到“办结一起案件,平息多起纠纷”的良好效果,从而更加积极地开展调解工作。

二、拓展工作思路,创新调解方法

调解既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门艺术。它兼容情、理、法,讲究因势利导、因时制宜。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法能起到融化纠葛、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什么案件采取什么措施,必须靠法官审时度势,培养发散性思维。我院民三庭在劳动争议审理实践中摸索出并坚持了以下几种调解方法:

一是“三步”定基法。所谓三步,即“析、判、释”。第一步“析”:分析案情。承办人接收案件后,仔细阅卷,充分了解具体案情,明确掌握双方争议焦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案例,形成初步意见,做到心中有数。第二步“判”:作出预判。熟悉案情后,通过庭前征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的态度与心理,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具有调解或撤诉可能性的判断。第三步“释”:释明问题。通过前期工作,对具有调解或撤诉可能性的案件,分别向双方依法、适度、合理的释明利害关系,注重从法律角度阐明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从情理上帮助劳动者合理认识自己的诉求,引导其综合考虑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执行风险等因素,促成调解。

在我院受理的上海远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界公司)诉体操世界冠军楼云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考虑到楼云的世界冠军身份,可能引起相关媒体的关注,民三庭从接到案件开始就做了相应部署。合议庭经过分析案情,查明本案缘起于远界公司以楼云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另行组建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远界公司支付楼云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综合保险费近20万元,远界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乔蓓华审判长和浦琛法官等合议庭成员经过分析双方的身份和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如双方之前的返还宝马车案件就经由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认定本案虽然双方差距较大,但具有调解的有利条件,从而预先制定了调解方案。在开庭过程中,合议庭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远界公司方面悉心释法,指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不足;对楼云方面着重疏导,分析利弊,促使其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形成正面的引导。因开庭当日双方均为代理人到场,为促使双方纠纷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合议庭还通过电话直接与远界公司负责人及楼云本人进行了沟通和引导,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圆满调解该起案件。

二是“四心”感化法。一是评判是非有“公心”。即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厚此薄彼,避免言语不当让当事人产生怀疑;二是排忧解难有“诚心”。诚心诚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切实为当事人实现双赢真诚努力;三是释法析理有“耐心”。做当事人工作不厌其烦不摆架子,不给当事人使脸色,不嘲讽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认真释法,耐心分析;四是化解矛盾有“恒心”。面对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不轻言放弃,克服困难,坚持努力。

民三庭交流法官谢亚琳用其女性特有的细腻,坚持温情感化的方法,调解成功了许多案件。如在林洁、王苑、高翔与上海复医凯泽医疗保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医凯泽公司)的四起关联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错综复杂,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纠纷,又包括借贷关系以及损害赔偿请求;且时间跨度较大,从2009年初延续至2010年底,中间又包括案件在处理期间产生的鉴定费、审计费等费用的分担,各方当事人对于责任承担以及金钱给付责任的分配分歧颇大,矛盾十分尖锐。谢法官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和原审判决后,决定邀请林洁、复医凯泽公司以及王苑和高翔的代理人来院谈话。在谈话之前,谢法官花了几个晚上的时间仔细梳理核对每一笔费用,精心制作了四起案件关联的账目明细表。在谈话过程中,谢法官对于原审判决中每一笔费用的承担、各种责任的分配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各方进行了详细说明。面对谢法官精心准备的帐目明细、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林洁和复医凯泽公司深受感动,表示愿意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经过对四件案件金钱给付数额计算折抵后,林洁当场履行了3600元的给付义务,该批关联案件得到妥善处置。

三是“五准”促调法。站准位:调解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不让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怀疑和反感,失去对法官的信任;找准点: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要善于总结掌握纠纷的关键点,对症下药;握准度:要善于营造宽松、自由的调解环境和氛围,让当事人有充分陈述和发表自己的理由和意见的机会和场合,法官适时阐明法律规定并提出调解方案,以便促成调解;看准时:利用最佳时间和最佳状态进行调解。把握住当事人的心态,针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协商接近或者情绪有所好转之机,趁热打铁,促成调解。开准方:因案制宜,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实际承受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在郭征海法官受理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劳动者王菊进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菊离职后如果与该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大众公司有权要求王菊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大众公司以王菊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违约金并要求王菊与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郭法官通过庭前沟通,首先找准了点,一是即大众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要追究王菊的责任,而是要以此案树立典型,防止公司其他员工违反规定;二是本案的竞业限制期限即将到期。而考虑到王菊所学专业狭窄,就职单位一般都会与大众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则会影响其经济来源。郭法官准确掌握适度原则,采取了“冷处理”的调解法,不急于结案,多次与双方沟通,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待竞业限制期快结束时,郭法官抓住时机,与大众公司约谈,提出事先设定好的调解方案,公司见竞业期限已然到期,要求王菊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实际意义,于是欣然接受了王菊给付赔偿金的调解方案,从而既保障了弱势方的权益,又实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四是“六字”综合法。前:开庭前做足功课,通过电话交流、当面约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案件背后的实际矛盾。后:开庭后进行疏导,在开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庭后向当事人说明不利条件和存在的风险,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内:抓住双方到庭的机会,利用合议庭集体的力量和法庭的氛围,在法庭内进行调解。外:对部分调解难度大,当事人经济困难或行动不便的案件,主动上门服务,用工作热情进行感化。分:即“背靠背”调解法。针对那些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采用“背靠背”式调解,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达成调解协议。合:即“面对面”调解法。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 通过法官主持下的当面质辩、当面交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打开心结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

在杨永祯、伍江、袁文泽、桑小燕等外来务工人员与上海生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满,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承办人徐树良法官切实从外来务工人员的处境考虑,亲自上门调解,使他们的权益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保护。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徐法官认为生和公司对杨永祯等四人的违纪开除决定比较草率,确有不妥之处,并了解到杨永祯等四人生活较为困难,急需用钱。为了避免长时间审理损害当事人权益,徐法官决定前往生和公司实地调解。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并向生和公司释明法律法规后,生和公司认识到自身在建立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妥之处,表示愿意撤回上诉,履行原审判决。杨永祯等四人在对徐法官能够实地调解表示感谢的同时,亦撤回了上诉。生和公司当场向杨永祯等四人支付了总共4万余元的相应款项,本案圆满解决,矛盾得以平息。双方当事人再次对徐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工作态度表示钦佩和感谢。本案承办法官亲自来到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场所实地调解,既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又对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了生动的法制教育。

三、营造互助氛围,增强调解合力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集体的智慧却是无穷的。我院民三庭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别强调集体协作模式,通过帮、扶、带的方式,充分发挥每一名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形成强大的调解合力。

一是“老带新”,初任法官自行调解与老法官指导相结合。对于每一名到民三庭工作的初任法官,该庭都安排了业务能力突出、调解经验丰富的“老法师”进行带教,在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同时,着重进行调解技巧的传授。在提升新同志调解能力上,民三庭摆脱说教的传统方式,而是以案授课,通过“老法师”亲身参与、新同志从旁协助的方式,边办案、边学案,很快就提升了初任法官们的调解能力。民三庭最年长的徐树良法官、调解标兵浦琛法官等都多次亲自参与初任法官的调解过程,通过实战言传身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初任法官易苏苏2011年初进入民三庭后,在合议庭的帮助下,上手快,重调解,上半年调撤率达到了61.54%。

二是“熟帮生”,初办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自行调解与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帮助相结合。我院民三庭是2010年新改组成立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审判庭,庭里许多同志原来都未办理过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相对缺乏。考虑到这一困难,民三庭成立伊始就多次召开会议落实帮扶制度,形成了以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乔蓓华法官为首的帮教组,几名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审判的法官定期为新到该庭的年轻同志上课,传授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和调解技巧。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郭征海同志系从信访合议庭调至民三庭,他在嘉定区法院挂职工作的一年时间里,共办结案件近60件,其中仅1起案件在当事人要求下进行了判决,其他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结案。今年4月他回本院民三庭工作后,他的调撤率达到了76.92%;谢亚琳同志来民三庭之前主要办理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2011年上半年其调撤率高达89.09%。

三是“多助寡”,承办人自行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承办人个人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但在遇到一些复杂案件时,往往会因为个人的思维定势,打不开思路,使调解陷入僵局。民三庭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在合议庭的设置上讲究合理性,每一个合议庭都安排了一名调解能力突出的同志,在遇到调解困难时,该庭要求承办人及时向审判长汇报,审判长召集本合议庭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必要时可由合议庭其他同志或集体参与调解工作,往往能打破僵局,取得成功。

虽然我院民三庭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依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克服和解决,主要在于: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新特点不断出现,反映出的矛盾更趋复杂和尖锐,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二是一些年轻法官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相对不足,调解能力和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还需要深入系统地研究与实践。

我院民三庭将在保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在三个方面进一步加以提高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理念。深刻理解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自觉将调解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二是更努力地探索新的调解方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案制宜、因时制宜,找准矛盾点,抓牢突破口,不断提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效果。三是加强调解工作的总结调研。在审判实践中了解和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加强法官之间的经验交流,适时地进行总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