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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继子女继承权纠纷存在三个审理难点

发布时间:2013-09-17 09:18:37 阅读:0 字号:[ ]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近日,我院民一庭对2010年以来受理的12件涉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进行分析发现,当前该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审理难点:1、可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抚养教育内容不明确。目前一般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继子女寄宿学校、生父母轮流抚养等多种情形,各方对“共同生活”这一事实认定争议较大。2、可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抚养教育期限不明确。现行法律没有就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所需时间以及是否必须连续、不可中断等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对于那些抚养时间较短或者时断时续的抚养行为,能否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缺乏统一标准。3、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情形不明确。现行法律并未就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如生父(母)与继母(父)再次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必然终止;生父(母)死亡后,继子女不再与继母(父)共同生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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