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四种代书遗嘱情形易产生纠纷需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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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院民一庭经专题分析认为,当前有四种代书遗嘱情形易引发纠纷,值得引起关注:1、无书写能力的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被继承人系文盲的,其所立代书遗嘱一般无本人亲笔签名,多以盖章和手印代替。由于印章和手印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在无摄像、录音等其他条件辅助的情况下,遗嘱效力较难认定。2、被继承人病情危重时所立遗嘱。被继承人处于病重、病危情形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较差,会出现语言含糊不清、断断续续等状态,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争议较大。3、见证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情形下所立遗嘱。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存在见证能力缺陷,如见证人系文盲,对文字内容正确与否无法见证等情况下,当事人容易对遗嘱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提出异议。4、遗产范围不确定情况下所立遗嘱。在被继承人为农民的案件中,因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特殊,且受当地乡规民俗影响较大,被继承人所立代书遗嘱多存在遗产范围不清晰或超出有权处分范围等问题,遗嘱内容部分无效现象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