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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中央银行法(八)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一 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中央银行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固有的银行职能而依法从事的行为。中央银行处于一国银行体系的中心环节,它是一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有其特殊的作用。中央银行的作用也是通过它的日常业务活动体现出来。传统上,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金运动关系,银行业务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中央银行虽然是一个特殊的银行,但其资金运行仍不失这种关系。所以,中央银行的业务仍然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资产业务包括:贷款、再贴现、证券买卖、保管金银外汇储备等。负债业务包括:货币发行、代理国库、集中存款准备金、占用清算资金、其他负债业务等。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构成中央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但中央银行还有些业务,既不形成资金来源,也不运用自己的资产,属职责范围内的服务性业务,我们暂且把它称作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包括: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清算业务、金银管理业务等。

  (一)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业务

  国债,是政府因公共开支的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按各国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由中央银行代理的,其到期还本付息也由中央银行承办。这一业务是与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相联系的。中央银行代理国债的发行与兑付,主要业务工作是: 国债的印制; 国债的调拨; 国债款项的上划; 国债到期还本付息; 国债清理销毁;等等。

  (二)清算业务

  所谓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亦叫结算。清算有两种,一是用现金来结清,叫现金清算;二是用转账来结清,叫转账清算。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有集中票据交换、办理异地资金转移等。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集中了各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因而各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由于交换各种支付凭证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就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划拨来清算,从而中央银行成为全国清算中心。参加中央银行票据交换的银行均须遵守票据交换的有关章程,并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账户,缴纳清算保证金并支付清算费用,只有清算银行可以参加中央银付的票据交换,非清算银行要办理票据清算只能委托清算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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