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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商业银行法(一)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为主要业务,并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它是惟一能够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创造存款货币,从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极广,最能全面反映银行的基本特征。过去,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既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又办理商业性信贷业务,结果是:一身两任,职能不清,业务界限不清,风险责任不明,使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司政策性银行业务,从而促使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并为改善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创造条件。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问题

  ●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商业银行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范围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接管。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是相沿成习的惯称。因为这类银行开展业务,最初所吸收的资金主要是活期存款,而这种资金主要适于发放短期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自偿性贷款,故被称为“商业银行”。这里的“商业”既指明这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又表明银行的性质是商业性的、是追求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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