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在通州某日料店用餐,购买了一瓶价格高达980元的日本清酒,后发现产品不合格,协商无果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98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9800元。近日,通州法院办理完此案。
原告金女士诉称,2017年6月25日,其与爱人、朋友三人到被告餐厅就餐,点了店里最贵的一瓶日本清酒。由于当时朋友打电话有急事,没有饮用那瓶酒,匆匆吃完饭就拿着酒走了。后发现该酒没有中文标签、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是从日本新泄县即我国明令禁止的日本核污染区域进口的产品。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金女士一行三人确实到被告处用餐,该酒是从国内最大的清酒经销商处购买的,厂家承诺酒是国产的、不涉及中文标签问题,国产酒不存在日本核污染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女士购买的酒标识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过举证质证,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赔偿原告10000元的方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当庭接到了被告赔偿的10000元,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