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名买车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多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虽然双方是基于情感和信任,实则风险巨大,得不偿失。日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车而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2013年,林某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郑某甲名下,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使用过该车辆,2015年由郑某乙保管使用。因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违章记录,郑某甲要求陈某、郑某乙返还车辆被拒,故向周宁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郑某乙履行车辆返还的义务。被告陈某辩称,其虽向林某短暂借用过该车辆,但该车辆早已归还,不存在向郑某甲返还的情况。被告郑某乙辩称,车辆直接出资购买人是林某,只是挂在郑某甲名下,郑某甲不是合法的所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动产,不能仅以车辆登记来确认所有权,而应结合购车实际出资以及占有、使用来判断车辆的实际权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认为,车辆登记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以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人。诉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林某,郑某甲亦无证明该车辆由其占有、使用。故其诉讼主张不成立,依法应予以判决驳回。
法官提示:目前社会上借名购车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此种行为会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借名人而言,其面临着当被借名人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时,车辆可能被用于抵偿债务或被强制执行,同时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极易造成“车去钱空”的损失;而对于被借名人而言,其同样还面临着因借名人交通肇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致个人信用不良等风险。希望广大群众不要参与违规行为,杜绝侥幸心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