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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无故遭殴打致残 校方被判担责20%

发布时间:2017-12-04 14:07 阅读:0 字号:[ ]

许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教学楼内,无故遭到本校学生被告赵某等人用木棍、拳脚殴打致残。2017年11月23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26.92元由六被告赵某、钱某、孙某、赵某某、徐某、孙某某连带承担118226.92元的80%即94581.54元(其中在孙某赔偿数额中扣除其已赔偿原告的3万元);由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承担118226.92元的20%即23645.38元,上述款项各被告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下午,原告许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教学楼内,无故遭到本校学生被告赵某、钱某、孙某等人用木棍、拳脚殴打,致原告许某头部受伤。原告许某受伤后,先后在进贤、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5726.92元。其中,住院费43886.57元、门诊费1840.35元。经法医鉴定,原告许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之后,原告的损伤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2000元、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无故殴打原告许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徐某、孙某某作为被告赵某、钱某、孙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打架,被告进贤县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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