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出首张“财产保护令”保障离婚者子女权益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一宗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问题作出二审裁定,责令父亲罗某每月从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指定账户,作为其女儿的抚养费,且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女儿的抚养费用。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据惠州中院介绍,2006年底,35岁的女青年陈某经亲戚介绍,与年近60岁的罗某相识。经过一年多同居后,两人于2008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女儿罗细娜(化名)出生。 由于罗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陈某无法忍受。2010年底,陈某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2011年7月1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并提出由罗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小孩18岁)、支付困难帮助金8万元等诉求。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作出裁决,考虑到罗某作为病退职工、经济也比较困难等原因,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原告要求由被告给予离婚时困难帮助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未同意该请求。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在上诉中认为,如果罗某每月仅支付500元抚养费,凭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女儿的抚养费。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每月退休金仅2400元,陈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超出被上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鉴于罗某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故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700元。同时,裁定罗某一次性给予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 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长郑杰说,为充分保障子女的生活,应当作出财产保护令。从本裁定送达之日的当月起至2026年9月,每月将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给罗某的资金划拨700元作为罗细娜的抚养费到陈某账户上,罗某在处理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时,必须对尚未支付完毕的罗细娜抚养费提供必要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