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多人且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李某,200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级伤残(赔偿指数为90%),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2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对双胞胎,一男,一女,同为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扶养义务人有2人;李某女儿和儿子16年,扶养义务人2人。
第一步:首先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7407+7407+7407+7407=29628元,已超过年赔偿限额16460元。
第二步:在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超过年赔偿限额16460元的情况下,要分三个阶段计算,前15年和第16年和17至18年:
第一阶段前15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为四人,前15年每年赔偿额仅为16460元,四个被扶养人每年应赔偿数额为:李父7407元,李母7407元,李某女儿7407元,李某儿子7407元,但其总额29628元已超过16460的标准,该阶段直接按年赔偿限额16460元计算即可,扶养人和扶养义务人所能取得的赔偿费用为:16460*15=246900元,具体内部分配要先计算前15年四个被扶养人,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4=4115元,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母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某女儿前15年能的费用4115*15=61725元,李某儿子前15年的费用4115*15=61725元。
第二阶段第16年。该阶段的被扶养人为三人,李某父亲和李某的女儿、儿子,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年赔偿总额为7407+7407+7407=22221元,已超过年赔偿额16460元,该阶段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6460元,具体内部分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3=5486元(该数字为方便计算笔者直接取整),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第16年的费用为:5486元,李某女儿年赔偿费用是5486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费是:5486元。(注:具体内部分配可能涉及到小数点后尾数取整的影响,与应取得的赔偿总额可能稍微有差距)
第三阶段第17年至18年,两年的费用。该阶段被扶养人为一人,即李某父亲,不存在超过年赔偿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16460/2*0.9*2=14814元。
综和前述三个阶段:
李某及其被扶养人所能获得的生活费总额为:前15年的246900元+第16年的16460元+第17至18年的李父的赔偿额14814元=278174元。
李某父亲18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第17至18年的14814元=82025元。
李某母亲15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61725元。
李某女儿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李某儿子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笔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涉及到分段计算的问题,只有在扶养人死亡或构成严重伤残的,才可能要涉及到分段计算,绝大多数案例,只需按照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