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司法战线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科学思维,全面总结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功经验,科学把握司法工作特点规律,正确处理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若干重大关系,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方针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履行历史使命,奋力实现自身工作和建设的科学发展。
一、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工作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司法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职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无数人类文明进步和政治发展的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着一国的政治文明程度,影响着一国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时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执政党执政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我们党执政方式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提出了新期待,司法机关自身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司法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体现出了高度的法治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保证,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党走出的这条司法发展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进一步回答了司法工作走什么路、朝着什么样的目标迈进这一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引领司法工作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集中体现为完成和推进了四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正本清源,牢固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的有益内容,促进了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是,西方法治思潮也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一度造成了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的混乱,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浑水摸鱼,企图影响和操纵政法意识形态,实现其政治图谋。针对这样的复杂形势,党中央决定深入开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统一思想、指导工作,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号召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切实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正确发展方向,极大地巩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根本指导地位。
第二件大事,丰富和发展维稳战略思想,积极运用诉讼与非诉讼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刑事犯罪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对敌斗争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为艰巨而繁重。而以往单纯强调采取专政职能打击犯罪的传统执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显然已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司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中央政法委于2009年12月召开会议,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司法机关运用管理、服务、保障等非诉讼功能与司法诉讼功能综合施策化解矛盾提出了新要求。2011年2月,胡锦涛、习近平、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这就把社会建设的紧迫重大任务提到了全党面前,也对全党管理社会的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工作来说,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从过去偏重惩治打击的维稳观念中解放出来,从思想理念、制度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上全面适应社会管理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丰富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维稳战略思想体系。这些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稳定观、和谐观的创新和发展,是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上又一个伟大的与时俱进,不仅对司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更重责任,也为司法工作长远发展提供广阔平台和良好机遇,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极大地提升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件大事,奋力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更好适应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新形势,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突出问题,中央按照更加突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强调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更加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加注重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的思路,奋力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在巩固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12月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深化司法改革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高潮。三年来,在中央高度重视、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攻坚克难,进行了一场全方位、广泛而深刻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要成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基本形成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体系,积累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中国的法治在改革中不断前行,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司法改革带来的深刻变化和巨大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充分彰显。
第四件大事,铸造公信,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中央政法委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对建立什么样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体系进行深入研究,2011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勇气、实践勇气提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这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在科学总结政法历史经验、深刻分析政法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基础上确立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政法队伍建设乃至全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它包含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这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从实际出发,基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法队伍建设面临各种诱惑或者制度漏洞引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突出问题这一基本现实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包含着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这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总结当代条件下政法队伍的本质属性和特殊要求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关系处在复杂的联系这一整体情况,运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科学认识、准确把握的结果;它包含着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科学总结建党以来我们同政法队伍建设中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的能动反映,是对斗争经验和规律的科学概括;它包含着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这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执政理念。实践充分证明,只要我们真正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就会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宪法和法律。
这四件大事,都是关系到政法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解决了方向道路、职能定位、体制机制、思想道德基础等重大问题,使政法工作各个方面的面貌焕然一新,开启了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壮大、走向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新篇章。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将会更清楚地看到,党的十七大以来政法工作之所以不平凡,之所以令人瞩目,就是因为许多适应政法工作进步趋势的新思想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体制和新机制是在这个时期进一步奠定的,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工作机制发生的深刻变革,其政治影响和社会意义,都值得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司法领域取得的所有这些巨大成就,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征的认识更加清晰,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的信心更加坚定。归结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和精髓,最主要地体现在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相统一,在司法制度建设、实践和发展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和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的本质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最主要地体现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善于运用司法途径和非讼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调整社会关系,促进和推动社会和谐及政治大局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础和源泉,最主要地体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评判标准,紧紧依靠和发动群众,使司法工作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更加广泛、可靠、牢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主题和目标,最主要地体现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上,使司法的理念和行动方向更加明确,司法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加有效,在服务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充分,使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沐浴在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阳光之中。
事实充分证明,正是有了党的英明领导,正是有了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正是有了全党依法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深刻认识与把握,正是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自信,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才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道路的发展前景充满高度自信和骄傲。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需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影响和制约司法工作科学发展若干重大关系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也涉及司法制度自身结构功能的科学化。要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新的发展进步,积极践行司法工作历史使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正确处理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影响和制约司法工作科学发展若干重大关系。这就是:正确处理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自身科学发展的关系,把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全局中,既要积极发挥推动科学发展的保障和服务作用,也要不断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正确处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与保障建设的关系,努力实现司法业务完备、司法队伍精良、司法保障有力,全面提高司法能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司法权责关系,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明确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司法权责界限,充分发挥上下各方的能动作用,形成整体司法合力,防止各自为战,消耗司法资源;正确处理全局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关系,既要提高驾驭和掌控全局的能力,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薄弱环节,逐一推进、各个击破,带动全局工作;正确处理近期工作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中的近期矛盾,也要放远眼光,注意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谋划推动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正确处理东部与中西部的关系,采用地区差别化政策,加强分类管理和指导,推动整体司法工作协调均衡发展;正确处理司法内部与外部的配合协作关系,科学合理地设置司法机关内部职能和机构,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等外部协作机制,形成治国理政、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也要防止滥用权力甚至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等问题,保证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做到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策略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按政策办事相统一,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关系,既要立足国情、植根传统,加强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制度、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也要放眼世界,充分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盲目接轨。
总之,以上这些重大关系至关重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全面提升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根基和保障,要全面落实到司法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应当遵循符合我国政治发展规律及司法工作规律的重大方针和原则
当前,司法工作仍然有许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考验、四个危险”在司法领域不同程度存在,司法工作长期面临的执法能力考验、规范执法和自身监督考验、队伍素质和自身反腐倡廉考验、外部执法环境考验以及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执法不公不廉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国司法机关面前,落实我们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新发展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切实做到:
第一,始终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制约和协作,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互动和工作宣传,加强基层司法制度建设,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条件。
第二,始终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在司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观念中,看到事物的本质和主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大是大非面前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正确的前进方向。
第三,始终自觉坚持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支撑,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手段、注重教育效果,通过教育活动,真正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政法干警内心的坚定信念、执法的行为准则、职业的神圣使命、终生的价值追求,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大发展大进步提供动力源泉和精神支柱。
第四,始终自觉坚持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重要切入点,深入研究和科学运用司法职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发挥司法工作对公共政策形成的促进功能,通过打击预防犯罪、处理诉讼或者非讼案件等途径,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
第五,始终自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着力把握机遇、乘势而上,不停滞、不僵化,在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改革成果的梳理、整合和有机衔接,着力从健全完善司法体制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司法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为司法工作的大进步、大发展、大提高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六,始终自觉坚持以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把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作为一种理念来强化、作为一种责任来落实、作为一种能力来提高,以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全员轮训、岗位培训、实战演练等大规模培训和分类管理,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加强执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各级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使各级司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坚定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确保司法队伍特别是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有本事、靠得住”,“打得赢、不变质”。
回首过去,我们心潮澎湃;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巨大历史成功,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必将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吸引力。在实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和保障国家政权安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工作宏伟目标的征途上,我们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功,我们还要为争取更大胜利而努力奋斗。我们坚定地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必将越走越宽!
(作者系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