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金融

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20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05]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青岛、、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四条 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国库只能设置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并定期与其对账。同时,国库(含代理国库,下同)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六条 对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
  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将税款划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指定银行由国库商税务机关确定。
  使用票据方式缴纳税款并直接送交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纳税票据提交国库。
  国库不直接收取纳税人送交的票据。

    第七条 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国库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直接汇划税款到“待缴库税款”专户的款项,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二)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支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收到支票(含解讫通知)和进账单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
  2.按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3.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作上面分录的相反分录,并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收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以上处理方法与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第八条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税务局)等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等
  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见附表1)、票据登记簿(见附表2)。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