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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银局(人)字第094050054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银局(人)字第09405005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八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局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及统计室。
第4条 第一组掌理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理法规及制度、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两岸金融往来法制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银行法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解释。
(二)银行业公司治理制度规划。
(三)两岸金融往来法制之研拟。
(四)动产担保交易法及票据法之拟订及解释。
(五)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及其相关子法之拟订、解释。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规划。
(三)金融机构合并法之拟订、解释。
(四)洗钱防制法授权规定及相关配合事项。
(五)金融法规编辑及出版。
(六)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风险管理政策。
(二)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之资本适足性管理规范。
(三)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市场揭露规范。
(四)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会计规范。
(五)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理表报之规划。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组掌理非金控公司辖下银行之业务发展及监理、相关子法之订定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一般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银行公会业务之督导。
(三)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金融信息服务专业之监督与管理。
(四)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五)金融机构之安全维护事宜。
(六)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之民营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三)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非金控公司辖下之民营银行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二)会同部督导中华邮政公司邮政储金汇兑业务。
(三)财团法人金融研训院及华侨信用保证基金之督导。
(四)金融机构增设迁移或裁撤国内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银行法相关子法之修正、解释。
(五)银行间征信数据处理交换服务事业之监督与管理。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组掌理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及公众教育之规划及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银及信用合作社之业务发展及监理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所辖机构之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之研订。
(二)个资法及定型化契约之规划。
(三)受理各银行重大偶发事件之通报。
(四)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银之监理。
(二)存款保险条例之修正、解释及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规划及执行。
(四)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五)资产管理公司、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六)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法及相关子法之执行。
(二)信用合作社、信联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上级交办事项。
第7条 第四组掌理信托业务、证券化业务、中小企业银行(含改制商银)、信托投资公司、工业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现金卡、现金储值卡业务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并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及相关子法之拟订。
(二)票券金融公司、票券公会、票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货币市场信息之搜集。
(四)票券商内部控制及稽核办法之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