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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12 阅读:0 字号:[ ]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文    号:工银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1-15
执行日期:2002-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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