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商业汇票推广以来,我行系统基本上能认真按新结算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一些行处接连发生银行承兑汇票被盗、违章签发、贴现,以及内外勾结骗取资金等案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绝大部分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无视制度法规所致。总行针对这些情况在今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上讨论制定了《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意见》并已以中银财(1991)293号文下发各行。
银行承兑换汇票的特点是约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授信行为,承兑银行承担了最终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是当前通过结算作案的新动向,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确保信贷、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人行银发(1991)258号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空白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应与印、押、压数机分管。
2.银行承兑换汇票纳入“289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登记簿,每本以人民币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3.业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建立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领用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对填错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讫作废的的汇票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每天营业终了,未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4.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保管的重要凭证,在未经审查批准签发前,不得出售给企业,已经售出的要立即收回。
二、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
1.银行承兑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只限于参加省辖联行往来机构办理,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
3.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各级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均应视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控制在到期支付能力的范围内,其承兑金额限制在本行资金承受能力及对企业贷款额度内。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经办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一级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管辖分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