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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11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鼓励固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非公有制资本可对农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资源重组或改制。支持城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到农村办医。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申请医点医疗资格。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体育企业产品出口、申报产业示范基地、竞标政府文化、体育项目采购和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飞美术馆、收藏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印刷、发行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资金投入多、设备先进、技术起点高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坚持备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取消省外出版物来川代印管理的收费项目。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限制的外)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依托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入股。
  (七)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人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投资办各类企业的,经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的出资形式。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可达其净资产的7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96和最低限额。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大财税支持和服务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税务部门要健全税收管理体制,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税收服务,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教育的科研;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在贫穷地区设立的具有公益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民办教育,其收费标准可按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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