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自治原则”的排除
在私法关系领域,法律一般允许当事人就法律选择问题进行协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这是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倡“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来一直为人们所遵循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但涉外票据的流通,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等票据行为,将产生多个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倘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其行为适用的法律,势必造成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不利于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得票据不存在一个稳定明确的法律基础。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两大法系国家都排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和“软化处理”的排斥
硬性的冲突规范可以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基于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正如一位英国学者强调:“‘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对于流通票据是强制性的,而并不象在他种且越时那样是选择性的。”
(3)“分割制”的普遍运用
各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用分割法,把涉外票据关系所涉及的票据当事人
的行为能力、票据形式、票据权利的实现等方面区别开来,结合不同环节的不同特点和争议的性质,以票据行为与场所的有机联系为基准,确立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也是“数法理论”在冲突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