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为引进资金,于1990年2月19日开出六张总得为5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为某钢管厂,收款人分别为某航空公司和某进出口公司。上述汇票形式及实质要件均完备,但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间虽订有合同,但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甲银行在签发汇票前与钢管厂约定,上列汇票,除不可抗拒原因并经签发行同意,均不得贴现或转让。航空公司取得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后,于1990年6月12日将其中两张面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贸公司,工贸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申请贴现、,双方定理了“贴现契约”。在贴现前,乙银行委托该省人民银行查询上述两张汇票情况,甲银行于1990年7月25日复电要求不予贴现,但乙银行仍予贴现并于同年11月10日将款划入工贸公司帐户。进出口公司收到金额为2500万元的三张汇票后,要求甲银行予以确认。1991年3月7日,进出口公司根据联营协议先后向某实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单位支付款项、商品和清偿债务金额共计1800万元。上述汇票到期后,进出口公司和乙银行持票要求甲银行付款,被拒绝。后甲银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汇票无效并要求返还。
问:(1)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甲银行以其签发承兑汇票无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且受骗为由主张汇票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2)甲银行与钢管厂约定甲银行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和贴现,这属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哪一种?能否对持票人进出口公司和乙银行行使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3)乙银行与进出口公司是否为合法持票人?为什么?
解答:(1)甲银行签发承兑的六张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有效的.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对独立。甲银行以其签发承兑汇票无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且属受骗为由主张汇票无效,缺乏法律根据。
(2)属于票据预约关系,虽然甲银行与钢管厂约定甲银行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和贴现,但该约定对签约人之外的汇票收款人不产生约束力。
(3)乙银行委托该省人民银行查询上述两张汇票情况,甲银行于1990年7月25日复电要求不予贴现,但乙银行仍予贴现并于同年11月10日将款划入工贸公司帐户。属于恶意行为,不能成为票据合法持票人。进出口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1991年3月7日,进出口公司根据联营协议先后向某实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单位支付款项、商品和清偿债务金额共计1800万元。,故应认定进出口公司承兑汇票已付出相应对价,是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