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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法》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6 阅读:0 字号:[ ]
  

 世界法律体系大致可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票据法体系也可分为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依据的。前者是英国的国内法,后者则是一种国际公约。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票据法,美国及大部分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印度等都以此为参照制定本国的票据法。美国在1952年制订《统一商法法典》,其中第三章商业证券,即是关于票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美国的票据法,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中也具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美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的票据法虽在具体法律条文上与英国票据法有所不同,但总体说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建立在《英国票据法》基础上的。

  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为主的20多个国家参加了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法》。众所周知,国际公约等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日内瓦统一法》是有关票据方面的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无疑,参加签字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制订或修改本国的票据法时都要依循这一国际公约。这一点合乎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理(对参加某一国际公约的国家而言)。具体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又以法国和德国的票据法最有代表性。另有一些非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也参照《日内瓦统一法》制定本国的票据法(如我国的票据法)。在实际内容上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基本趋于统一。

  由于英美两国及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参加日内瓦公约,因此在当今世界上存在两大票据法体系-大陆法系(也称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公布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设想将两大票据法体系统一在一个“公约”范围内,至今因签字国过少而未果。

  对两大法系的票据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其重要意义。票据法作为一种国内法,主要是规范制定国票据行为,调整制定国票据法律关系。但是,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的国际票据关系的调整,除了依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之外,票据关系方面的国际私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即是各国的票据法。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经济交流或其它交往中必然会发生国际票据关系,其中各种票据行为、票据方面的纠纷或争议等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的不一致而发生法律冲突时,应以哪一个国家的票据法为准,或者说应适用于哪一个国家的票据法。这个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可能或没有精力将每一个国家的票据法都逐一进行对照、研究,但我们可以循着两条线索对世界各国票据法有一个大致的概括了解,这两条线索分别是《英国票据法》以下简称(“英国法”)和《日内瓦统一法》(以下简称“日内瓦法”)。两大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各以这两个票据法为基础,并各自基本趋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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