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持票人权利构成,直接、客观、正确地判断具体案件中票据权利效力,有利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正是基于此,本文对流通票据法中的持票人权利作以下探讨。
一、持票人权利的概念
(一)、持票人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 .从严格意义上讲, 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英美票据法对持票人均有专门规定。《英国票据法》第第2条规定,持票人是指占有汇票或本票之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而合法持票人是指取得票据的票面是完整合格的持标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来人”是指占有来人汇票或来人本票之人 .为了明晰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英国票据法在“汇票的约因”一章中,将持票人区分为三类:正当持票人、对价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在第三章“持票人的权利”中,将持票人区分为基本的两类: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也专章规定了“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明确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 但实际蕴含了不同类型的持票人,可见我国《票据法》上的持票人概念为一般意义上的持票人,即票据发行流通之后,现实地持有票据的人。 学理上,持票人通常是指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受让票据的人。 本文所探讨的持票人是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以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而受票据法、民法保护而享有票据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基础关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