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的物的抗辩包括:(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2)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未到或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而对权利人可以行使的抗辩;(3)票据应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4)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