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1996年10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月15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月利率9.25‰,期限8个月(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6月14日)。
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和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公章,贷方加盖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考虑到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厂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10月21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如下:
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
1996年10月2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广陵市,向招商银行某支行提出必须开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才能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引进资金。
1996 年11月2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到广陵市,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当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给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出示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10月26日签发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1000万元银行汇票。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了以未来商城为承兑申请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8月4日。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郝某将10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1996年11月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处取走当月4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招商银行某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