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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遗失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0 阅读:0 字号:[ ]
  

案情简介

1990年5月3日,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许某向该厂财务部门领取了盖有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号码为001403,准备用于采购生产用品,不慎在途中遗失。该厂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按规定不能办理挂失而未遂。

5月11日,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日报上刊登了支票遗失启事,声明遗失的001403号空白转帐支票作废。

同年8月18日,自称“付军”的人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以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买电器,并出示了名片和介绍信。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未严格审证,就在该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了收款单位、金额、用途。同日,“付军”即将价值8000元的电器提走。

8月13日,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持该转帐支票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银行去兑付,银行发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并按规定对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处理。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遂与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交涉,要求该厂承担货款。但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遗失的空白转帐支票已登报声明作废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为此,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0年8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支票管理规定,支票遗失后被他人冒用,造成我厂经济损失8000元,要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赔偿。

    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向原告购物的空白转帐支票确系我厂签发,但该空白转帐支票遗失后,我厂已登报声明该空白转帐支票作废。原告被自称“付军”的人诈骗价值8000元的电器,与我厂无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支票是资金结算的依据,应按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被告签发空白转帐支票,违反支票使用的规定。该001403号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造成原告8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以已登报声明遗失的空白转帐支票作废为理由而不愿赔偿,于法于情于理不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以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审证,擅自在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收款单位、金额、用途,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微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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