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什么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法律依据: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