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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取得生效裁判应再审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42 阅读:0 字号:[ ]
  

      今后,通过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恶意诉讼是目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之一,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其损害的不仅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审判和执行的公正和有序,如果不对恶意诉讼问题依法进行制裁,将对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危害。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屡屡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诉讼,且多是通过调解结案,达到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目的。意见从人民法院查封标的物入手,重申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

  通过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的情形一般有两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执行标的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由第三人申请参与分配,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被稀释、缩水或者根本无法执行。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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