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团体又在建设和谐社区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审判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业主自治团体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提出的三个建议。
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当前我国关于业主自治团体诉讼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具体事项尤其是程序性的操作事项并无明确法律规范,针对这一现状,相关人士应建议立法机构及上级法院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金民珍举例说,在关于业主大会直接起诉应诉的问题上,可以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只有在业委会“失灵”的情况下,才可由业主大会起诉,以节约诉讼资源,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又比如,可以积极研究业主诉讼代表人制度,从而妥善处理部分业主就专有利益提起共同诉讼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法院也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统一当前的执法思路。”就业委会诉讼资格等问题,金民珍建议法院在审理中可重点审查:起诉或应诉事项是否属于业主公共利益;起诉或应诉是否获得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诉讼请求的事项和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否严格限定在业主大会决议事项之内等等。
拓展多元纠纷化解途径
鉴于涉业主自治团体诉讼所涉及的矛盾往往比较突出且较易激化,金民珍认为单纯依靠法院裁判这一单一机制解决纠纷,往往难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为此,她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在诉讼程序外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房屋保障机构、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适当干预,并借助居委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深入社区,通过多元的调解方式,在业主、业主小组、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主体之间构建起通畅、便利、高效的沟通渠道,争取纠纷的顺利解决,促进安定、有序、和谐社会的建设。
能动司法推动业主自治
此外,由于涉及业主自治团体的诉讼关系着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因此,金民珍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类案情况,适时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提高业主团体和物业公司的法律意识及诉讼能力。
她建议,可以通过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指出其日常工作中的不足;通过引导业主大会制定规范的自治公约、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参与业委会委员的培训等方式,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增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监督的能力;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深入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提高广大业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晓度,促进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逐步推动业主自治的实现,推动社区民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