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民陪审员变成专职陪审员的不合理现象的纠正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并能保证按时出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5月1日起施行。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在于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作出限制。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
当前,有些法院出现了专职陪审员现象,这类陪审员主要是从邻近退休的基层工作人员中选出,因每天都要驻院工作,他们的工作内容几乎和法院正式工作人员并无二致。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使得对陪审员需求急剧增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陪审员选任程序复杂,而陪审员的兼职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大量精力用于陪审上,固定和有限的时间内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分外多,这将严重影响其本职工作。因此,实践中时常出现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加庭审、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难题,专职陪审员便应运而生。
专职陪审员虽然解决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审的问题,但却违反了设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众所周知,设立陪审制度、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其目的是防范司法专横、对法官进行监督制约。专职陪审员与法官朝夕相处,已经不能起到有效的民主监督作用,背离设立陪审制度目的。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及时回应。
人民陪审员一般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审判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准与专职法官难免有差距,因此其针对案件发表的意见仅仅是陪审性质的,如果让专职陪审员代替法官审理案件,难免出现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对于人民陪审员变成“编外法官”“驻庭陪审”等现象的纠正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同时也应注意的是,“编外法官”是在人民陪审员无法保证出庭参加审理的现实需要基础上出现的,那么,在纠正这种现象之余必须考虑,如何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并能保证按时出庭。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缩小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尽量限于那些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二是尽可能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拓宽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登记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及时按时到庭参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