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双方均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05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采集工作,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98299.89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第44条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二)甲方(某公司)承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0%……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乙方(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达到一个月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终止,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口头告知李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李某亦对此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在认定李某与某公司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李某要求某公司额外支付其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主张曾告知李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李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因此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自行终止。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协议终止前1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6383.32元。
□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已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或额外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