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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八:王东升与中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侵犯实 用新型专利权案

发布时间:2017-05-05 09:59:01 阅读:0 字号:[ ]

【基本案情】

专利号ZL01240260.5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0日,专利权人为王东升。本案中,王东升主张保护的专利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被控侵权设备系中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大学公司)制造,为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从中南大学公司处购买了被控侵权设备智能润滑设备,并使用到了生产经营当中。王东升认为中南大学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特征相同的智能润滑设备,攀钢公司为制造经营目的而使用该设备。中南大学公司、攀钢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中南大学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王东升专利权的智能润滑设备;二、攀钢公司停止使用侵犯王东升专利权的智能润滑设备;三、中南大学公司赔偿王东升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1400元(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东升系专利号为ZL01240260.5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对应并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中南大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东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51400元;

二、攀钢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王东升3万元;

三、驳回王东升的其余诉讼请求。中南大学公司及攀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判断构成侵权与否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专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官在进行技术比对时存在一定难度。司法实践中,向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士咨询是较为常见的做法。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由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由合议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去函咨询,有效解决了技术类案件事实的认定难题。为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咨询等作用,我省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切实增强了技术咨询专家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提供智力支持的力度。


来源:四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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