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住一屋的两叔侄,却因调整住房问题渐生嫌隙,进而引发互殴,最终导致一人受伤,一人被判刑,叔侄从此亲人变仇人。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覃某甲的叔叔覃某乙因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便于2015年春节过后搬到侄子覃某甲家中一同生活。之后由于覃某甲养蚕需要大房间,便把覃某乙调整到小房间,而覃某乙却认为侄子一心想把自己赶走,心里不舒服,便搬离覃某甲家独自居住。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因此解决,反而愈演愈烈。覃某乙一直扬言要杀了覃某甲全家。
2015年6月21日上午,覃某乙看到覃某甲的电车停在路旁,心里想起住房问题觉得气愤,便拿起菜刀砍覃某甲的电动车,看到覃某甲后,又用菜刀追赶覃某甲,后被村民劝下。但覃某乙仍不服气,一心想与覃某甲拼个你死我活。当日下午4点许,覃某乙拿菜刀在商店旁等覃某甲,当看到覃某甲与妻儿路过商店时,便拿菜刀追赶,覃某甲也拿起随身携带的锄头柄与覃某乙对打。在相打过程中,覃某乙手中的菜刀跌落在地,人也跌在地上爬不起来,覃某甲即用木棍朝覃某乙身上一顿乱打,直至覃某乙躺在地上动弹不得,随后覃某甲便报了警。事发后,覃某乙被送到医院治疗,覃某甲也借了二千元到医院给某乙交医药费。经鉴定,覃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覃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覃某甲持械伤害覃某乙的情形,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而覃某乙在覃某甲家生活期间,因调整住房而产生矛盾,覃某乙扬言欲杀死覃某甲全家,并持械挑起事端而引发,故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覃某甲从轻处罚。柳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覃某甲犯罪动机、目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考虑,判处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被告人覃某甲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覃某甲面对欲行凶的覃某乙是有备的应对,并与覃某乙发生互打;乘覃某乙被打掉作案工具和被打跌倒在地时,仍继续进行殴打,目的是使覃某乙不再具备伤害的条件。为此被告人覃健某峰的行为不是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