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正式批复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司法部的批复,今后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两项律师业开放措施:
(一)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部同时明确: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工作。
目前,上海市司法局正在加紧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上海市司法局将按照司法部的要求,适时正式启动开放措施试点工作,严格、规范实行各项开放政策,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推进,为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积累创造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