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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远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国际汽车城瑞安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0-08 12:23:21 阅读:0 字号:[ ]

【提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阶段的结束,往往并不意味着纠纷的终止。进入执行阶段,由于双方对抗情绪的积聚,或者关于法律文书某些概念的偏差性理解等原因,往往会导致执行陷入僵局,进而无法真正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定纷止争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分析此类纠纷“执行难”的原因,常发现,往往执行已不是简单的司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求解这样的难题,既需要依靠执行法院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执行法官个人的综合能力,还需要寻找司法外力量的协助,分析具体个案所涉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进而使书面上的权利义务真正能够变成当事人实实在在的权利义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恒远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汽车城瑞安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上海国际汽车城瑞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与恒远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远公司承建瑞安公司某地块所有建筑工程。2005年10月,双方由于对工程进度、工程量、施工质量、应付价款等问题认知不同,导致工程停滞。2007年1月,恒远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瑞安公司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过漫长的鉴定、审价及审理,2010年5月,判决前夕,恒远公司撤诉。随后,瑞安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恒远公司移交工地及相关施工资料。此案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2011年10月最终判决确定双方协议予以解除;恒元公司向瑞安公司移交工地,交付全部施工资料,并负协助验收义务;瑞安公司向恒元公司支付工程款1877万及利息的50%、停工损失费250万元。

【执 行】

终审判决作出后,瑞安公司表示认可判决,随即支付判决确定的款项至我院,并要求恒远公司立即撤出工地,移交全部工程施工资料。恒远公司要求瑞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以及停工损失费。但同时,恒远公司又认为法院认定停工损失费偏低,故拒绝移交工地及相关资料,并以此为由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这种情况下,虽然被执行人瑞安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作为互负义务的判决,在恒远公司提起申诉的情况下,若将执行款直接划拨至恒远公司账户,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瑞安公司造成损害。因此,我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暂停了对工程款的划拨,案件执行随即陷入僵局。

最高院收到再审申请后,与我院及上海高院多次沟通,分析双方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认为此案若再审或强制执行很难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第一,会给双方增加不必要的诉累;第二,诉讼或执行程序会消耗相当多的时间,会进一步损害所涉企业合法权益,最后必然导致双输的局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尽快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佳途径。为此,三级法院决定协同调解,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争取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履行。

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进行法律释明说理和调解,多次到工地现场协调工作,并会同最高院、上海高院相关同志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复杂的纠纷得以平息。

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在原判决基础上,瑞安公司另行支付恒远公司480万元,恒远公司立即交付工地及全部施工资料,且待瑞安公司办理已完工工程验收时,给予必要协助。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即刻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评 析】

此案的执行很具代表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亦愈来愈多。此类案件所涉利益群体众多,各利益主体诉求不一,甚至对立,并且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农民工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类案件判决的作出往往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化解,各种主客观原因交错,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比较大的现实障碍。

一、原因分析:多重因素下的执行障碍

综合分析,此类案件的执行阶段一般会遇到以下几点问题:

(一)对立情绪的非理性

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争议各方矛盾一般极为复杂,并且各方对事实的认知不同,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误内心认知”,认为自己为判决的“利益受损者”。再加之各方矛盾一般都经过较长时间的沉淀、发酵,矛盾各方容易产生一种比较极端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选择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本案中,这种情绪的影响显而易见。恒远公司与瑞安公司的纠纷始自2005年,经历了和解、起诉、撤诉,争议双方的心理早已超越了一种纯粹理性,夹杂了更多的斗气成分。本案执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很多时候过于纠缠于一些细微的细节问题,结果变得因为纠纷而纠纷,为了麻烦而麻烦,给彼此矛盾的解决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也给法院工作的开展添加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另外,在执行中也可以看出,双方对判决的结果都谈不上“完全满意”,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认可”。瑞安公司为了早日重新开工而愿意履行判决,而恒远公司在要求对方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的同时,还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这种“非理性的情绪”以及“利益受损者”的心态,是法院顺利完成执行工作首先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术语的模糊性

法律工作者对法学专业术语的选择以及运用都能恰到好处,但是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术语或者非术语的选择或理解不可能分毫不差。建筑工程合同本身充满着各种专业术语,但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一般为律师和法官等法律职业者,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1)法律工作者对相关术语的选择和理解不够恰当;(2)有些术语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就不甚清楚。而这些不甚清楚的术语恰恰正是双方矛盾的焦点。其后果是,案件所有文书中的一些看似无疑问的表述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充满歧义,或者各方当事人对其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成为解决纠纷、顺利执行的前提,而这些术语的解释要被争议各方理解并接受是法官调解工作首先要做到的关键一步。

本案中,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判决书中“全部施工资料”的理解。判决书中确定,恒远公司向瑞安公司移交工地,交付全部施工资料。但是“全部施工资料”却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若当事人之间配合执行,自不必说,但在当事人对判决不甚满意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此类概念的纠缠。

(三)路径的不确定性

裁判文书确定了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对实现权利义务的路径却并没有也并不可能有太清晰的规定。因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与现实中的权利义务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文字上的义务要变为现实中的履行时,会面临种种细节问题,这种细节问题的处理往往一定程度上会加重某一方的责任。这时候,如果不能选择一条各方都能接受的履行路径,就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本案中,恒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费等,瑞安公司要求恒远公司移交工地并交付图纸。法院在审理的基础上支持了各方的要求,但对于如何履行以及履行的细节问题,无论起诉状、代理词还是判决书都没有明确表述,而这些细节在履行阶段却成为各方扯皮的焦点。履行时间、履行程度、履行方式以及一些协助义务等看似简单的问题都可能导致履行陷入僵局。比如本案中涉及到地下水的处理问题,因为已经多年未施工,地下室已经积满污水,瑞安公司认为恒远公司交付工地之前应该将这些污水清理干净,但恒远公司认为这加重了自己的义务,不愿清理,双方对此问题如不达成谅解,案件执行几无可能。

(四)法院力量的局限性

首先,案件的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仅仅指完备的法律知识,而且应该包括一定的心理学常识,以及其他某些专业的基本常识,这些知识需要法官长时间的积累;其次、法院力量有限,法官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有时会出现分身乏术的状况。这两点客观上决定了法院力量的局限性。

本案中,若非法院积极主动地加大调解力度,以及承办法官的奉献精神,而是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那么案件执行终结可能遥遥无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二、对策建议: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之路径分析

(一)坚持“和谐执行”理念,加大调解力度

基于执行当事人非理性情绪的影响,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无法彻底做到定纷止争。因此,要力促和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处于对立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官站在更高的高度,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要善于做各方的思想工作,善于沟通,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促使双方达成谅解,进一步促进当事人之间求大同、存小异,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尽量做到双方当事人的互相谅解,进而实现真正和解。

(二)注重多学科知识的吸收,善于寻求其他专业机构的协助

如前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业性极强,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各利益群体均有自己约定俗成的术语,再加之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依靠对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以及内涵外延的确定,在法学知识无法触及的领域,就必须求助监理部门、工程质量勘验机构、专业审计机构、以及建委等其他部门的协助。本案中,要厘清双方争议“全部资料“的范围,实际上等同于为建筑工程“必须”之资料确定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首先为该类工程所涉专业部门之义务,亦可归为当事人举证之范围问题。论及此,该问题之考察需要追溯至判决阶段,这就涉及到审执的协调问题。在裁判文书已无法确定之情况下,问题之解决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举证,执行法官居中判断。执行法官正确判断的前提在于此类专业知识之吸收,所涉政府机构、专业机构之建议,以及惯例之考察,最终确定“必须”资料之标准,进而确定“全部资料”的范围。

(三)结合实际,做好实践调查工作

除了对相关建筑工程施工中专业问题必要知识的掌握外,执行法官还必须深入到纠纷第一线,去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每一个细节。只有掌握了这些东西,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够从细微处体现法院工作的态度,也才能够让当事人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这些细节可能是当事人的某一点情绪波动,也可能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某一点疏漏,亦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中某一刻意回避的细节。执行过程中必须事无巨细,只有处理好这些看似细枝末节的东西,才能够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归根结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理念。树立“生道执行、谦仰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的执行理念,才能更有效的处理好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三、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难实际上是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缩影,它不仅是一个司法理论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执行中遇到的障碍或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上或执行行为上的困境,要走出这种困境,单单依靠执行法官,或者执行法院的力量很难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因此,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学会向外部借力,探寻执行难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原因,注重社会制度与情境的整体调试,才能更好的完成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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