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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二审速裁机制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09-24 11:57:21 阅读:0 字号:[ ]
 

[提要]本文在总结我院设立二审速裁合议庭7年来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认为二审速裁应遵循含二审基本程序原则、有效简化原则、结果一致原则和及时移送原则。并介绍了我院速裁合议庭的速裁模式、选案规则、简案简写方法、相关考评制度和在提高结案率、调撤率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文章还对进一步完善二审速裁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审速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商事案件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并对分流后的案件按照特有的快速程序进行专业化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我院于2003年9月在立案庭成立了专门审理简易二审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合议庭,并相继制定了《关于快速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二审速裁合议庭办案细则》,就速裁案件的收案范围、处理原则和操作规程等作了规定。几年实践下来,成效初显。现就我院二审速裁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原则方向、二审速裁程序的机制规范、二审速裁的实际效果以及需继续完善之处作一探讨。

一、认清意义,把好原则方向——谓之前提

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的当下,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办案力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的情况,诉讼爆炸时代随之而来。一审阶段,法律已预先设置了简易程序来分流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除了案情确实复杂、法律适用确有疑难的之外,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是法律在二审阶段没有设置类似简易程序的处理机制,导致实践中的二审案件得不到繁简分流,妨碍了整体的审判效率。速裁程序的设立可以缩短办案周期,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区分案件难易繁简,优先集中处理简易案件,使较少审判资源得以了结较多案件,有效缓解逐年上升的收案压力。同时,契合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诉讼原则,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更方便、更快捷的法律服务形式之时,也方便了法院办案,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机制设立之初的原则界定是其良好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经研判和初步实践探索,笔者认为二审速裁机制应把握如下原则:

(一)含二审程序的应有之义

二审速裁机制,作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机制之一,理应遵循二审审理的一般制度和原则,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简单案件接待审理制度以及法院调解原则、诉讼诚信原则等。二审程序是速裁程序的基础,在适用速裁程序之时,首先应适用速裁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有效简化原则

二审速裁必须突出“速”字,且将“速”落在实处。“速”字的体现之一是二审程序的时间缩短,如上海二中院在《二审速裁合议庭办案细则》中规定,受理案件一般应在案件筛选后3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速”字的体现之二是对二审程序的简化,如在送达方面,将电话、电子邮件、短信通知与邮寄送达相结合,借助社区居委会力量上门送达文书,完善送达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晚间或周末送达文书。

(三)结果一致原则

速裁合议庭审理的收案范围为:“不服辖区法院裁判而上诉的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审判程序合法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和知识产权案件除外。”其审理的案件涉及案由较多,对应多个审判庭,除维持原判的案件外,个别事实清楚的案件经合议庭一致意见需作部分或全部改判的,应注意与相关审判庭处理同类案件的处理尺度保持一致,或与相关审判庭交换意见后作出裁判,以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及时移送原则

速裁案件须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审判程序合法”的要求,否则不可能达到速裁的效果。在速裁选案之初,一些貌似案情简单的案件被分流进速裁机制中,再行审查时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案件特点,应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保证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速裁合议庭要严把选案关,尽量避免案件移送。确需移送的,需经合议庭讨论,审判长或分管庭长同意,并注重同相关业务庭的沟通。

二、制度规范,改进办案机制——谓之基础

上海二中院《关于快速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二审速裁合议庭办案细则》,就速裁案件的收案范围、审理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同时不断改进办案流程,结合实际情况,多次开展调研,不断完善速裁机制,并及时总结提高办案效率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全院加以推广。

(一)速裁模式

当前,速裁模式基本有三种,即“立案庭模式”、“业务庭模式”和“专设速裁庭模式”。上海二中院采取“立案庭模式”,其流程为:立案合议庭收到移送的上诉案件后,在立案之前即交由速裁合议庭审判长进行第一轮筛选,审判长分案至各速裁法官后,进行第二轮筛选。入选的简单案件即由速裁合议庭审理,未入选的一般案件则由立案合议庭立案后移送业务庭审理。“立案庭模式”的优势是在立案阶段即可实现普通案件和速裁案件的繁简分流,方便案件在立案之初的分类管理。

(二)选案规则

具体操作时,合议庭将承办人各自选案变为审判长统一选案,通过对人工选案的管理,总结出一般适用速裁机制的案件类别:如可维持原判的不予离婚案件、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亲自签署的电信合同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小额的凭借据可定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增加学费、医药费的抚育费纠纷以及欠付社保费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实践中,选案可以从如下三类案件入手,一是选择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焦点比较明确的案件,类型可以逐步固定;二是选择诉讼金额较小、可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三是选择对快速审理有特殊需要的案件,如赡养、抚育纠纷等。该规则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简案简写

由于速裁程序高效快速的特点,探索裁判文书写作方面的简化成为必要。上海二中院根据实践经验,提炼汇总“离婚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不予离婚”、“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产证违约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等8个版本的简写法律文书模版并投入使用,以“简”提“速”,同时也为全院统一研制开发裁判文书简案简写模块作出了有益尝试。

(四)考评制度

针对速裁案件的特点,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建立独立的速裁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是速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上海二中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速裁合议庭的考核要求,承办法官人均结案数(每月)须达30件,总体上是全院民商事审判庭二审收案的25%(同期涉外、程序性案件除外)。若达到上述目标,速裁组所拿平均奖金为季度全院承办人中最高额奖金。这样既避免因考核办法单一化而影响其他部门法官的办案热情,又利于充分调动速裁法官的积极性。

三、鄣显效果,妥处关系——谓之深化

速裁机制应时而生,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审判方式再创造的产物,有着极强的解决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二中院,作为一项不到七年的制度来说,它还较年轻,但其对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确是有目共睹。

(一)二审结案率大幅提高,审理速度与保护当事人诉权并行不悖

自2003年该项制度实施以来,我院速裁合议庭的结案数每年基本上都占到了全院二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四分之一强,如2004年、2005年和2007年分别为:26.67%、27.1%和25.3%,人均月结案数基本上都在30件以上,大幅提高了院二审结案率。但实践中有如此担忧:“一味求快,是不是会忽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建立速裁程序的出发点之一即为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保障,两者是互相加强、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适用速裁程序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速裁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裁判的效率性,提高案件审结速度本身即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速裁合议庭以不到全院8%的民商事审判力量,完成了全院大约25%的民商事二审案件审判任务,每年累计结案率均达到100%左右,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付出了不懈努力。

其次,“速”是通过“简”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省”来实现。根据“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等速裁案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对相关程序进行简化,而不是“省略”,所有简化方案都是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再次,建立了相关衔接机制。对经初步选择,能速裁案件的就速裁,不符合速裁案件的不能强行速裁,应立即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防止案件处理不当等情况的出现。实践中,需要移送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调解工作成效显著,速裁与速调相得益彰

速裁机制以诉讼周期短、结案速度快等特点见长,而诉讼调解往往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两者有时会有不相容之处。同时,法院调解是促使当事人息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而设立速裁制度的初衷也是使简单案件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从这一点来说,调解和速裁又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又因为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因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又多与民生密切相关,更适合做调解工作,调解可以作为速裁案件结案的主要发展方式。

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速裁合议庭的年平均调撤率接近30%,在如此大的结案数量之下,能保持如此高的案件调撤率,与其长期坚持的三项审理原则有关:一、调解优先,为确保案结事了,办案中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有可能的案件,先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二、重速更重质,虽然速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但是速裁合议庭并不因追求“速”而轻视“质”,始终坚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严格依法纠错;三、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在承办法官独自调解无法成功的情况下,及时向审判长汇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出面调解,充分发挥合议庭团队作用。如此,实现了速裁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再接再厉,思考完善建议——谓之拓展

速裁机制运行多年,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但作为一种新的审判尝试,其整体机制还不甚完善,很多做法不很固定,而且该项制度尚未入法,需要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总结,现就近阶段可以实现的做法谈些建议。

(一)优化速裁法官队伍

速裁案件的性质决定了速裁法官需选择年轻有干劲,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活力投入案件快速审理工作中的法官。同时,他们还需具有相对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理基础,思路清晰,能够快速理清法律关系,有办案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促成案件调解和解。只有使更多优秀法官进入速裁队伍,才能切实深化和拓展速裁业务。同时,速裁案件涉及面广,速裁法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以应对法院收案不断攀升及速裁案件快选快审的要求。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对速裁合议庭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高、中院及辖区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会议上的精神、材料、书籍、规定等要及时传达到速裁合议庭,以便于速裁合议庭及时学习和领会新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部门政策精神。

(二)加强选案基本功

提高审判效率是设立速裁机制的根本目的。因此,作为分流工作第一步的选案环节非常重要。目前,速裁选案的范围基本为那些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或诉讼金额较小、可即时履行完毕,或对快速审理有特殊需要的案件。今后,应进一步加强速裁选案基本功,及时总结经验,抓住规律,对可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以便及时、准确地从众多民商事二审案件中选择部分案件纳入速裁轨道。关于速裁机制适用的对象,可以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对二审速裁案件的类型加以适当的列举说明。二审简易案件的特点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比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单一,因此,通过一定的量的积累,容易表现出规律性。速裁法官可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审理,总结出有关方法和措施并适用于同类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加强沟通交流

要善于从速裁案件审理中发现二审案件的特点,特别是加强对类案的调研和辖区法院的业务指导,与辖区法院开展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统一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以保证执法统一,提升审判质量。同时,速裁是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经历的第一道程序,决定了哪些上诉案件将进入速裁的“快车道”快速审理,哪些不适合速裁而交由相关审判庭审理。速裁法官在加强业务学习,夯实选案基本功的同时,要不断加强与相关审判庭的业务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在速裁案件大量增多的情况下,可由院里统一调度业务庭法官临时入驻速裁队伍,缓解结案压力。

(四)促开庭率、调撤率、结案数再上新高

我国民商事二审审理方式应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明确限定了可不开庭审理的四类案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有以非开庭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现象出现。速裁案件较一般案件,审理时间上缩短四分之三,所以更容易忽视开庭审理的审理方式。但开庭审理可以更好得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现司法公正,速裁应跳出“一味求快”的怪圈。建议今后,对于群体性案件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同时,对一些社会关注的有影响的案件,原则上也应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以此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提高全院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在高质的基础上提速。速裁合议庭的调撤率和结案数虽然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度,但内部还有可挖掘的潜质,可以通过提高调解技能及优化审判方法等途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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