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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汽车尾气强制排放标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22 11:09:11 阅读:0 字号:[ ]
  据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量第一大国。又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全球1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就占了7个,而汽车尾气正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汽车尾气污染物进入人体肺泡、心脏、肝脏后,轻者眩晕、头昏,重者脑细胞受到永久性损伤,氮氢化合物则是致癌物质。国家汽车尾气强制性标准如得不到坚决执行,有害气体继续产生,环境保护、市民健康、城市建设、生态安全都将举步维艰。

  根据《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而占保有量53.7%的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排放量还不到总排放量的25%,国Ⅱ标准以下汽车是排放量的重要“贡献者”。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国家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691-2005即是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它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强制标准。考虑我国汽车生产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环保总局函告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换言之,“国Ⅱ”标准车辆从2008年1月1日后将不能生产销售,只有“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才能获准上到牌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市万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要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必须使用新的技术设备和专门型配件,势必导致单车生产成本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可能被汽车厂商、销售商转嫁给消费者而提高售价,但销售量会受到影响;如果厂商选择自行消化生产成本,又会减低企业利润。因此,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过程中,部分生产商、销售商找到了“应对之策”,以规避国家强制排放标准的约束。该案中,追求高额利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另辟蹊径”,将2008年以后生产的汽车合格证所记载的生产时间以及整车铭牌、发动机铭牌均直接更改为2007年,并形成书面协议,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国Ⅱ”标准的汽车,以获得顺利销售和上牌照的“通行证”。此种做法,虽然未提高售价影响销量,又未增加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但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逃避法规限制,破坏诚信规则,加剧环境污染,牺牲生态利益。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质量主管机关和环保主管机关应当在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中高度重视“萌芽”现象,防止此类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迅速蔓延到更多的汽车生产商、销售商,成为行业性顽疾。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并委派专人联系走访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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