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老龄化规模正不断扩大,老年人犯罪成为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犯罪应实行从宽处罚,对此笔者试从社会学和刑法学两种视角进行考察。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老年人身心俱发生变化、角色变换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等因素是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的社会学依据条件。从刑法学角度来看,对老年人进行从宽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理。文章还根据相关法院的2008年-2010年犯罪年龄统计,并考察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几点有关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修改建议。
一、引子——从一起八十岁老人杀妻案说起
陈某出生于1930年,是上海某机械厂退休工人。陈某因长期(十几年)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谢某而对其心生怨恨,于2010年6月某日中午在护理妻子谢某时,因不忍辛劳而情绪失控,遂持一把木榔头猛击躺在床上的谢某头部数下,并在被害人谢某呼救时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使被害人谢某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被告人陈某打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只是老年人实施犯罪的一个典型缩影,其实如果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能够完善的话、如果董某的子女能够承担起照顾母亲责任的话,这样令人痛心的案例本可避免。虽然董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并未让笔者对其产生憎恶之感,这源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件中都是悲剧式人物,让一个本需要被照顾的八十岁老人数十年如一日的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本身就是对老人董某精力、体力和心力的折磨和苛求,从某种角度而言则凸显了社会责任的不足或缺失。如果撇开犯罪人本身的因素而去寻找犯罪因素以外的影响因子不难发现,社会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这一点在老年人犯罪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摆在我们眼前,即本世纪已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世纪,2007年联合国发布了世界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有关数据如下:
1
类型 |
60岁以
上人口数 |
比例 |
65岁以
上人口数 |
比例 |
80岁以上
人口数 |
比例 |
世界 |
7.04亿 |
10.7% |
4.95亿 |
7.5% |
9.41亿 |
1.4% |
发达国家 |
2.52亿 |
20.8% |
1.88亿 |
15.5% |
4.78亿 |
3.9% |
发展中国家 |
4.52亿 |
8.4% |
3.06亿 |
5.7% |
4.63亿 |
0.9% |
注:比例是由相对应的总人口计算得出
这一全球背景正在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这归因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规模大、速度快和结构不合理,人口所带来的红利还未创造足够的财富以供养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口年龄结构就已悄然发生改变,简言之,社会表现为“未富先老”。面对老龄化人口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社会保障、人力成本、养老保险、社会治安等问题,如何将这些问题的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降低或化解,是社会及其成员亟需思考的问题。刑法虽然不是治本之策,但在治表过程中也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和人道的关怀以为老龄化社会分忧,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是继未成年人、怀孕妇女、聋哑人或盲人之后又一特殊群体得到刑法从宽处理。这里需要追问走向人生最后一个阶段的老人为什么不能安于现状而选择实施犯罪,犯罪之后刑法又为什么给予从轻处罚,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特殊条款,进而回应和引导社会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呵护。
二、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社会学上的考量
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目前中国处于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200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如下数据:
时间阶段 |
老年人口 |
老龄化水平 |
老龄化层次 |
2001年至2020年 |
2.48亿 |
17.17% |
加速 |
2021年至2050年 |
4亿 |
30% |
稳定重度 |
2051年至2100年 |
3至4亿 |
31% |
稳定 |
注:老年人口是以60岁为界限
也就是说,整个21世纪中国将处于老龄化社会之中,报告还显示到2100年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将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中国将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时期。当前我国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城镇养老保险尚需全面覆盖,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才刚刚启动且保险水平过低;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的关爱不够,子女是父母的希望而老年人则沦为是社会和家庭负担的假象尴尬境地;加上老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以及体质的下降导致社会活动场域的压缩,以及老年人脆弱心态无法跟进急剧变化的社会现状,无形中将老年人置于悬空状态,老年人成为社会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群体。尽管犯罪是行为人意志自由的主动实施,但社会整体环境对老年人造成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抑则对其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具体来说,这些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生理衰退和心理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机体的生理功能和器官、组织、形态等方面呈退行性改变,致使老年人不同程度地表现为机体活动力减弱、生物反应力降低、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减退等各种代谢和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导致老年人进入疾病高发期。医学研究显示,老年人普遍受到慢性病的困扰,其中85%的人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理或心理障碍,从而使得这些老年人在志向与身心衰老之间形成了矛盾,甚至为此陷入深深的苦恼和焦虑之中。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哈维格斯特指出老年期作为个体社会化的最后一个阶段,其主要任务是要适应体力与健康的衰退,适应退休生活和收入的减少,适应配偶的死亡……
2人一旦进入老年人时期其感知、辨别、记忆、逻辑思维等能力明显衰退、和控制能力下降,这一能力的衰退导致老年人社会交往中受到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是老年人群体的典型生理表征。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尤其在没有子女和亲属的陪伴下老年人内心可能充满焦虑、悲观和恐惧,身心陷入一种无趣、无欲、无助的状态。
第二,作用下降和角色变化。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由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转化为社会财富消费者、由家庭的支配者退居为家庭的供养者,经济条件决定社会地位的原理在生产能力下降后导致个人地位受到社会和家庭的降格,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弥散于周围,正如考吉尔所言:“现代化经常设置倾向于削弱老年人地位的一连串反应行动。而促使老年地位的这种下降因素包括作为地位资源的土地重要性的降低,扩展式家庭重要性的降低,人们流动性的增加,以及迅速变化的技术,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
3因而老年人被纳入弱势群体进而被社会和生活边缘化,这种作用下降和角色变化对老年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引起老年人心理抑郁,根据某县随机抽查350名老年人显示,老年人抑郁症的患病率较高,轻度抑郁症者高达30.41%,重度抑郁者为8.77%。
4尤其个体进入老年期后,会伴随着老伴死别、儿女离家外出、身体慢性疾病缠身等现实无奈的问题,因而如何帮助老年人找准角色定位和新的生活模式并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是社会亟待关心和破解的难题。
第三,空巢老人现状导致养儿(女)防老作用虚置。空巢老人是指因子女长期去户籍地以外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
5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追踪调查显示,2006年中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达49.7%,其中大中城市老年人的空巢家庭比例高达56.1%。这种情状的形成源于市场经济以价值为导向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许多子女为寻求更好发展主动或被动离开生养之地。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流动人口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亿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长了81.03%,以每年春运2.1亿人口的流动量就足以证明了人口流动的广泛性。这种流动的背后意味着老人享天伦之乐的愿望成为空巢演绎,这带来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孤独和落寞,还带有生存上的压力,甚至还需要帮助或代替子女照顾或抚养下一代(据中国发展基金会主办的“2011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在农村五周岁以下双亲外出留守儿童占留守儿童总数的40.19%,为2300万人),这一点对农村老人更为突出。当前中国家庭结构正在经历由传统大家庭向核心和规模小型化家庭转变的阵痛,而老年人所处的家庭则由扩张和稳定向空巢和解体变迁以及身体条件的客观不允许,进而弱化了老年人社会交往的机会和场域。精神空虚无所依托、缺乏必要的心理疏导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诱发老年人心理疾病或为改善生活状况或排泄内心不满而实施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
第四,社会保障不完善导致个人养老有后顾之忧。“未富先老社会”典型特征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广和程度不高,根据统计,2010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7亿人,比2009年增加2157万人,增长9.2%。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2亿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863万人,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
6虽然社会保障有了长足进步,但对比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发现,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任重而道远。当前中国有13.7亿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亿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亿人,占50.32%;这意味着2010年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分别只有38.64%和15.1%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用深究这种养老保险的水平和质量。由于人口基数大,今后一段很长时间全民或大部分民众只能享受较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现实。根据2009年民政部调查,中国现1.53亿老人面临养老困难,平均每千名老人只有11张床位,与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至50张相比差距较为明显,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紧要任务。
7显然,社会养老保险不充分容易使老人对未来生活造成心理困扰和自卑,有时老年人为不拖累子女而滋生自杀念头。此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尚未建立,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许多为老年人服务行业发展迟缓,不能满足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的多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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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刑法学上的考量
尚待改善的社会环境、制度和机制为老年人实施犯罪得以从宽处理提供了外部可能,面对因社会自身发展不充分而引起的老年人诸多社会问题,刑法不能把全部罪责都加诸老年人,否则就是一种苛责,毕竟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矜老恤幼又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无论基于社会现实还是文化习俗对其从宽都并非怜悯之情恣意,更何况对老年人处罚从宽符合刑罚原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实施犯罪的能力,尽管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应是行为人承担刑罚的能力,但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因为没有实施犯罪无从谈起刑罚,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与实施犯罪的危害程度直接相关,当然并不排除在最终刑罚时考虑预防行为人再犯罪的效果。说到底,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认识能力指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的能力,即了解自己行为对自己与他人关系的价值的能力,控制能力指根据行为的意义有目的地引导行为的能力。
9这两种能力能够实施的背后是个体脑力、精力、体力等物质机体为意志自由提供的支撑和保障,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活动能力、行为辨别能力、决定能力、记忆力、思维能力等都在不断下降,行为近似回归到未成年人阶段。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宽宥处罚原因在于其心智未成熟、缺乏行为是非善恶的辨别力,即使给予刑事处罚也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目的。根据法医学研究显示,个体刑事责任能力运行高低的轨迹呈抛物线形状,这实际上符合人类生理机能成长到衰老的演化规律,个体一到老年人阶段就来到了与未成年人与之对应的另一端。作为接近限制责任能力人刑罚给予从宽处遇具有正当逻辑性。深究之,一部好的刑法就应该反映非难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变化规律,不能只规定一个标准、适用一个尺度。
第二,老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低。任何犯罪都会反映出行为人带有主观恶性的罪过,都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但行为人的罪过心理在犯罪中却有差异,随之主观恶性也有大小之区别,因而刑法否定评价和谴责的程度应做区分。与成年人犯罪不同,老年人实施犯罪往往带有不得已的苦衷,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它一般不会选择违法犯罪这条道路,例如满足生活需求如盗窃、弥补精神空虚如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摆脱沉重负担如杀死至亲,这些犯罪行为既没有强烈的反社会和破坏社会安全之目的,也无卑劣动机和残忍手段,因而其主观恶性不大。至于老年人再犯罪由于受制于年龄、机体衰老、生理功能衰退等因素以及又受制于犯罪身份标签的强烈羞耻心和负罪感,事实上也不敢再犯,除非为了在监狱里获得生活保障而不断实施犯罪得以继续留在监狱的特殊情况之外,老年人再次犯罪的现象几乎没有,因而对社会群体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应降低。说到底,老年人是否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老年人本身,而在于社会和家庭成员能否给予足够的帮助和关爱,这是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实现的根本所在。况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都要求对老年人给予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和处遇,对一位普通的老人,如果没有迫不得已的苦衷不会放弃一辈子积攒的名誉而选择以犯罪来释放压力这种极端手段,从某种角度讲,老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显现应归咎于社会综合因素挤压的结果,对其刑事责任非难不能不考虑社会因素的掣肘。
第三,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现代刑罚理念已不局限于单纯惩罚以使感知痛苦而基于刑法威慑力不敢犯罪,而是追求矫正犯罪人以预防犯罪,即刑罚目的不追求单纯惩罚而是侧重于预防。正如前文所述老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功能的不足或缺失,对老年人实施刑罚除了宣示犯罪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公正之外并无实质意义,因为老年人既不完全具备承受刑罚能力,又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刑法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林山田先生指出:“若以刑罚以外之法律效果,亦能有效防治不法行为时,则应避免使用刑罚,惟有在其他法律效果未能有效防治不法行为时,始得以刑罚作为该行为之法律效果。”
10刑法的谦抑性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即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将大批老年人犯罪放在监狱将会挤占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消耗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同时并无实质效果,还会分流和削弱本应分配司法执行资源的其他更需要的犯罪人的刑罚执行。一个进步、健康和文明的社会应对老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宽容度,必须为化解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提供合理有效的调整机制,在该机制并不完善的情状下刑法应以弱化刑罚量的方式来弥补社会调整机制的不足,这是刑法谦抑精神之所在。如果犯罪的老年人身上有某种足以令人怜悯与同情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谴责情感。
11我国社会向来对老年人境遇具有浓郁的同情氛围,即使实施了犯罪,社会群体仍抱以宽容心态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毕竟刑法很难对一个耄耋老人举起刑罚之剑。
四、立法修改建议
下图是笔者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一审案件结案情况统计:
年份 |
结案总数 |
被告人60岁—64岁 |
被告人65岁—69岁 |
被告人70岁以上 |
2008年 |
193件 |
6件 |
3.10% |
3件 |
1.60% |
0件 |
0% |
1196件 |
8件 |
0.66% |
2件 |
0.16% |
0件 |
0.00% |
2009年 |
184件 |
6件 |
3.20% |
1件 |
0.50% |
1件 |
0.50% |
1276件 |
9件 |
0.70% |
2件 |
0.15% |
1件 |
0.07% |
2010年 |
163件 |
6件 |
3.60% |
2件 |
1.20% |
0件 |
0.00% |
1318件 |
8件 |
0.60% |
1件 |
0.07% |
0件 |
0.00% |
注:年龄的统计都按照宣判时年龄而非犯罪时年龄
可见,在两级法院总共4330件一审案件中只有两件案件中的被告人超过70周岁,占案件总数的0.046%,笔者查看判决书发现实际上只有一件案件中的被告人超过75周岁;即使60岁至69岁之间的案件也只有54件,占案件总数的1.25%。显然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被告人集中于60岁以下即中青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相对数非常小。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人的人均寿命为73.8岁,而《刑法修正案(八)》将从宽年龄限定为75周岁,则扩大了无法享受从宽处遇的人数范围。考量国外立法例可以发现,对老年人刑罚从宽或免除死刑主要设定了三种年龄段:一是蒙古、罗马尼亚等国划定为60周岁,二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划定为65周岁,三是墨西哥、荷兰、巴西、土耳其、法国等国划定在70周岁,很少有国家或地区将从宽年龄在界定在75周岁以上,当然我国台湾地区例外,将免除死刑规定为80周岁以上。据此,笔者建议今后刑法修改时将从宽处遇的基本年龄限制在70周岁,具体如下:
1、审判时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于已满七十周岁未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国家安全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审判时已满七十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已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刑不超过5年,可以适用缓刑,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
五、余论
老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惩治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无法解决在刑法领域的投射。如果因为社会和家庭的供养不足和关心不够而迫使为社会付出一生的老年人实施犯罪,这是社会和家庭的失职和悲哀。刑罚的力度无论有多大都不能真正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这深受于贫瘠社会土壤无效供养之危害,社会引起的犯罪问题最终要复归社会才能解决。我们应增强对老年人尊严的认识,并消除对老年人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和暴力,尽量避免老年人通过犯罪的悲剧方式惊醒社会和家庭的关注和尊重。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社会和家庭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