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强制迁让执行存在四个难点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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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执行局对我院及辖区法院租赁合同纠纷强制迁让执行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执行存在以下四个难点:1、次承租人未经诉讼能否强迁存争议。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的迁出义务主体均指向承租人等特定主体,但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常常是次承租人等其他主体,此时能否直接对次承租人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争议较大。2、善意次承租人权利救济难。对于原承租人无权转租,或在生效裁判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后,原承租人仍恶意转租系争房屋,次承租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转租合同并支付租金的,次承租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有待明确。3、“群租”业主清退难。实践中普遍存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群租的现象,次承租人少则几十人,多至上百户,且人员流动较快,出租人、承租人往往难以全面掌握情况,给强制腾退房屋工作带来困难。4、“一套房”困境化解难。有的被执行人或次承租人以生活困难、他处无房为由,拒不迁出系争房屋,而申请执行人也确有客观情况亟需收回系争房屋。此类执行案件涉及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多层次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亟待破题。